上海音乐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4-16浏览次数:13592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61》、《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成立上海音乐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消防领导小组”。院和各系、各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系、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学校消防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全面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本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保卫处设立消防主管人员,负责学校消防管理工作。各系、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定期组织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学校消防安全的各项职责。

第五条 各级领导对其管辖区域负有防火安全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要把消防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将消防工作作为年度工作计划、检查、总结和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消防安全工作检查采取自查自纠为基础,日查、周查、月查、季查和节假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查出隐患,责任部门应限期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除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外,应逐级呈报上级有关部门协商处理。若发生火灾事故,学校消防办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和处理,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七条 防火安全工作要做到“三落实”;一是组织要落实。按本《办法》第三条要求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的单位,须将小组名单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校消防办备案。二是人员要落实。各消防工作小组要配备消防工作管理员或兼职人员。三是经费要落实。

第二节  各级消防组织职责

第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61》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上海音乐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上海音乐学院安全保卫责任协议书》;并结合学校实际,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布置、督促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二)负责规划面向全校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和遵纪守法教育,组织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培训、演练和消防知识宣传活动。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政治思想和业务知识等的教育。

负责召集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各单位上报的消防方面的难点、热点、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和工作制度等政策性问题,部署全校性定期与不定期防火安全检查工作。

(四)负责防火安全的奖惩工作。

第九条 保卫处消防安全职责

(一)学校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全校师生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在校消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拟定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逐级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协助各系、各部门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指导各系、各部门建立防火安全工作档案;逐步完善学校消防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全校性消防工作管理档案。

(三)对学校内部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促进经常性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四)对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以及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程项目,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保卫处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经常性地检查了解各系、各部门消防工作的开展情况,督促检查节假日基层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并向校消防领导小组进行反馈。

(六)积极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方针,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各项有关消防安检工作和其他任务。

第十条 各系、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海音乐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切实履行“上海音乐学院安全保卫责任协议书”的各项消防工作要求。在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工作。

(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消防工作联络员。重点防火部门和重要部门要建立防火档案,实行定期、定日的防火巡查制度,并做好巡查记录。

(三)制定具体的防火规定,经常组织防火自查自纠(每月一次以上),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一时无法整改的,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同时将问题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各种隐患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院保卫处。建立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四)若发生火灾、火警,小组负责人应及时奔赴现场,维护和指挥现场秩序,按灭火预案措施组织师生员工疏散、扑救等工作。要主动协助消防部门查明火因,按火警“四不放过”的原则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各系、各部门防火安全责任人职责

各系、各部门防火安全责任人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领导本系、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认真贯彻《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等消防法规、技术规范和上级部门对消防安全工作的批示、决定。切实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生产等工作中去,做到和其他主要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落实。

按照《上海音乐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上海音乐学院安全保卫责任协议书》的要求,组织制定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各系、各部门按照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到岗位到人,责任落实。

负责计划部署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隐患整改的书面报告,并督促落实。

组织本单位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本单位人员防火意识,提高消防自救技能。

加强对本单位防火安全管理员和义务消防人员的组织、教育,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并帮助和协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抓紧落实本单位三级责任书签订工作,逐级明确责任,并认真予以履行。

本单位发生火灾、火警事故,及时组织人员按“灭火计划”的要求进行扑救,并积极配合上级消防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查明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对本单位在防火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集体和个人,建议学校和本单位给予表扬或奖励。

 对本单位违反规章制度的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或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及时将详细情况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及院安全领导小组。

 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火险隐患,不报告、不过问、不抓落实而导致重大火灾事故的,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严重者依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防火安全管理人职责

防火安全管理人是学校分管消防工作的保卫干部,具体负责学校日常防火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协助院安全领导小组认真贯彻上级部门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各项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拟定有关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制度和规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记录。

(三)组织学校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和不安全问题,及时登记上报,督促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学校职能部门汇报,提出根本性的整改措施。

(四)对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特殊防火部位,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和责任书的要求,结合学校特点拟定防范措施,把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严防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五)组织学校义务消防队员的学习和训练,并建立活动制度。协同领导制定重要部位灭火方案,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应及时组织扑救保护好现场,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火灾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学校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和更新,做到布局合理用时有效。

(七)协助消防责任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防火意识。

(八)对特殊作业、重点工作和使用、保管化学危险品的人员进行严格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严禁违章操作。

(九)认真建立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并结合实际情况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十)积极参加上级消防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防火安全检查等活动努力完成领导和上级消防部门交办的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十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消防业务水平。

第三节 安全防火制度和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  有关安全防火制度和奖惩制度如下:

(一)严禁各重点安全区域、体育场馆、音乐厅、图书馆、陈列室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确实需要使用明火时,必须经学校保卫处批准。

(二)凡遇重大节假日或举办大型庆典和娱乐活动前,必须做好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尤其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堵截和占用楼梯、楼道。

(三)发现电线老化或电源所致的各类故障,应实事求是地提出书面报告送保卫处,由保卫处根据规范督促整改。

(四)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验收时,应通知保卫部门参加。任何单位二次装修,均须报区消防监督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同时,报保卫处备案。

(五)对批准使用电炉或其他高功率电器的部门,必须严格按安全规程操作。未经批准严禁使用。

(六)加强对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员的培训、教育和指导,不定期的聘请消防专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讲座,提高义务消防队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协助各单位做好消防器材的维护和保养等,并认真有序地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工作档案。

(七)发生火灾时,按灭火工作预案进行统一部署,由各单位防火负责人指挥,师生员工都应积极参与。

(八)从事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以及消防监控室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和特种技能等专项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九)特种行业操作工,应严守工作岗位,认真执行操作规程,杜绝事故发生,确保作业安全。

(十)在消防工作中表现积极、成绩显著的集体或个人,在每年度全校“综治”工作会议上给予表彰和奖励;表现不好的,进行必要的教育或调整。

第四节  灭火工作预案

第十四条 发生火灾,迅速拨打119火警,明确报告火灾地点、路线和现场火势情况,并派专人到岔路口引导消防车前来扑救。同时,消防工作负责人应及时派人切断电源,维护现场秩序。公安消防队到达后,应积极配合扑救工作。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队到来之前,灭火工作以各单位义务消防队为主,正确应用先控制后灭火的战术,有组织、有纪律、有领导、有指挥地进行扑救。灭火时,要正确使用消防器材,从火灾现场两侧灭火,不要面对风口,火情加重时,要沉着应战,冷静处事,严格掌握“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现场外围的师生员工应主动收集就近区域的灭火器材,供救火人员使用。保卫处人员、校卫队员、安保队员应及时维护好火场秩序,积极配合公安消防车顺利进入火场扑救,并指明消防车加水位置。

第十六条 油类物品着火,严禁用水灭火。在专业消防员到来之前,应迅速组织现场义务消防员提取灭火机和沙土灭火。

第十七条 配电室器材着火,以及其它类别电源起火,应迅速切断电源,并使用干粉灭火机灭火,严禁用水扑救。

第五节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院长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由院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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