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第三方服务单位监督管理,提升第三方服务单位综合保障能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上海音乐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版)》及相关招投标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第三方服务单位是指我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招投标流程和有关规定,依法产生的服务于我校后勤服务、安全保障工作的第三方服务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维保、消防维保、技防维保、中央空调维保、直饮水机维保等服务单位。第三方服务单位必须做到:
(一)认真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优质优价的校园服务。
(二)接受党委保卫工作部、后勤保卫处统一领导,并指定专人与管理部门对接。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考评制度,加强自身内部管理,并将考评制度报送管理部门备案。
(四)积极参与党委保卫工作部、后勤保卫处开展的满意度测评改进工作,并对师生提出的合理意见或建议积极整改。
第二章 考评组织、原则及内容
第三条 考评工作由党委保卫工作部、后勤保卫处组织,参与考核的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收受钱财、接受各类宴请,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谋私利,对违反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 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和年度综合考评。日常考评指标可根据不同类型的第三方服务单位设置不同的指标和权重,日常考评指标分为:运行维护(或运行管理)、服务质量、配合度一共三方面指标。如第三方服务单位有生产场所,则增加运行维护的相关评价内容。
第五条 运维指标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评:
(一)机器设备运行情况及维修情况;
(二)服务环境方面,包括卫生情况、菜色/商品品种、口味质量等;
(三)服务时间、服务内容、价格质量等执行情况(是否按合约规定执行);
(四)内部管理是否健全及内部制度执行情况;
(五)运维安全及保证师生安全情况。
第六条 服务质量指标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评:
(一)服务人员仪容仪表、服务用语等情况;
(二)服务人员服务态度情况;
(三)师生满意度测评情况;
(四)师生投诉情况及投诉处理、整改情况。
第七条 配合度指标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评:
(一)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校内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指定联络沟通人的响应情况;
(三)对师生、消费者提出的改进需求、意见或建议的整改情况;
(四)对学校举办的各类活动的保障情况。
(五)配合校方办理各类许可证、文明校园、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及申报各类荣誉称号等。
第三章 考评方式及考评标准
第八条 日常考评内容可根据第三方服务单位服务类型不同设置不同的考评指标及权重,建立相应的考评表。年度综合考评通过采取日常考评、师生满意度测评、领导小组检查、师生投诉相结合的形式,实现对校内第三方服务单位的年度综合考评。
第九条 日常考评由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督查人员不定期督查各服务单位服务不少于两次,填写《第三方服务单位日常考核评分表》(见附件1)。年度综合考评时取日常考评的平均分。
第十条 年度综合考评由日常考评平均分、师生满意度测评平均分、领导小组检查平均分(每年两次)、整改落实情况、有效师生投诉情况组成。其中日常考评占年度综合考评分权重的20%、师生满意度测评平均分占年度综合考评分权重的20%、整改落实情况占年度综合考评分权重的20%、领导小组检查占年度综合考评分权重的30%、有效师生投诉情况占年度综合考评分权重的10%。
第十一条 考评设为优秀(85分以上)、良好(81~85分之间)、一般(76~80分之间)、不合格(75分以下)四个等级。具体考评说明及内容见《第三方服务单位年度综合考核评分表》(附件2)。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 奖惩规则:以一个自然年为一考评期,由管理部门组织考评小组对服务单位进行统一考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考评优秀的单位将颁发优秀证书或表扬信或满意度评价;惩罚以通报批评、暂停合同、解除合同、拉入黑名单相结合。
第十三条 针对考评结果,建立不同奖惩措施:
(一)综合考评分数在85分(不含)以上的第三方服务单位,颁发考评优秀证书或表扬信或满意度评价;
(二)考评分数在81-85分(含)的第三方服务单位,口头表扬;
(三)考评分数在76-80分(含)的第三方服务单位不予奖惩。
(四)考评分数在75分(含)以下的第三方服务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解除合同,清退出场。
第十四条 未执行下列规定之一的,直接评为不合格等级,校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三方服务单位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责任。
(一)在合同期间,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二)师生满意度测评结果低于70分,或对师生提出的合理意见或建议,拒不整改的;
(三)不配合校方统一管理,对校内各项规章制度拒不执行的;
(四)一年内发生重大顾客投诉或校内外上级主管单位检查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
(五)不配合学校办理相关许可证,申报各类荣誉称号的;
(六)未按照正常操作规程操作发生安全事故,或发生危及校园安全生产情形,拒不改正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解除合同,第三方服务单位还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七)合同期内自行分包、转让业务,校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于第三方服务单位自行分包、转让而产生不良后果的,由第三方服务单位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第十五条 其他奖惩措施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将在实施中不断完善,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考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党委保卫工作部、后勤保卫处。
2022年10月31日
附件1上海音乐学院第三方服务单位日常考核评分表.doc附件2上海音乐学院第三方服务单位年度综合考核评分表.doc